工会
   
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工会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工会制度>>正文
沈阳工业大学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制度
2017-05-16 08:22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会的服务职能,完善工会帮扶机制,管好、用好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最大限度缓解困难职工遇到的经常性、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参照沈阳市总工会关于《沈阳市困难职工实名制帮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帮扶救助对象是经过学校认定的我校在职困难教职工。

第三条  帮扶救助主要通过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意外灾害救助、法律救助、信访接待等方式,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 帮扶救助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帮扶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校工会委员和工会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第五条  帮扶小组负责困难教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帮扶救助对象的界定

第六条  学校帮扶救助的对象是特困教职工、困难教职工和临时困难教职工。

第七条  帮扶救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特困教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教职工。

困难教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教职工。

临时困难教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八条  各分工会每年要对本单位特困、困难和临时困难教职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困难教职工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工会。

第四章  帮扶救助的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救助方式有生活帮扶、医疗和意外灾害帮扶、法律援助、信访接待与政策咨询。

生活帮扶分经常性和一次性资金资助。

医疗和意外灾害帮扶为临时性应急资金资助。

法律援助是帮扶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

信访接待与政策咨询是对来访的帮扶对象进行政策咨询、解答问题。

第十条  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帮扶救助的教职工依照帮扶救助标准,如实填写困难教职工申请表,由分工会核查确认后交到校工会办公室。

(二)校工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帮扶小组研究、审定并确认。

(三)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救助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四)对给予生活、医疗和意外灾害类帮扶救助资金的困难教职工,由帮扶小组确定帮扶金额,由工会制作实名发放表,再由本人签字领取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五)对给予法律援助帮扶的,由校法律事务所视情况予以帮助,如需提供规定范围内补助的,补助金的领取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六)对来访咨询的,工会人员要热心接待,并做好来访接待记录,对于不能解答的问题要及时向帮扶小组报告。  

第五章  帮扶救助的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帮扶

特困教职工每年春节期间一次性帮扶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帮扶金额由帮扶小组研究决定。

困难职工每年春节期间一次性帮扶500元。

对临时困难职工进行应急帮扶,帮扶金额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帮扶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医疗和意外灾害帮扶

重病住院或遭遇意外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一次性应急帮扶500-1000元,

   因病或遭遇意外灾害,造成家庭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经帮扶小组研究,可酌情加大帮扶力度。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上述情况者可按照同等条件的最高帮扶标准予以帮扶。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

帮扶对象向学校申请法律援助,帮扶小组提请学校法律事务室给予帮助,必要时涉及的代理费由学校承担,其余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十五条  信访接待与政策咨询

对于来寻求帮助的困难教职工,接待人员要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耐心解答问题,务使来访人员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第六章  帮扶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

(一)学校工会经费。

(二)社会和教职工爱心捐款。

(三)争取上级工会的补助。

(四)其他来源。

第十七条  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拨出一定资金作为帮扶救助金,专款专用。当年超过预算范围的纳入次年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帮扶救助金严格按照实名制发放,原则上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九条  爱心捐款实行专人专项专用,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的补助和其他来源的帮扶救助金统一纳入学校的帮扶救助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  帮扶救助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要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根据变化情况更新相关资料,调整、修改困难教职工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应定期向市总工会报告困难教职工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相关记录,定期对帮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做到完整、清晰、无遗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校党委同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2016年4月24日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365bet在线体育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