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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7-05-17 12:1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动学校各学院(部门)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第六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深化与延伸,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根据学校的部署,定期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工作;

(五)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定期报告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应为二级教代会提供人财物等必要工作条件;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被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单位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系(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

代表数可根据教职工人数的15%—40%的比例来确定,最少不低于20人。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学单位的一线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原则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人士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学校的发展,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权,对单位的工作和有关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权;

(三)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发表意见权;

(四)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权。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及参政议政能力;

(二)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具有五十人以上教职工的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后勤处(集团)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分工会同时换届)。二级教代会的首次大会和换届大会,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任组长,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召开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情况请有关领导、学生、离退休教师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团负责人商议确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表决和决议,须得到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在会前一周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会议的组织形式、中心议题、日程安排等事项,并在闭会后一周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学校工会,以便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5-7人组成,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执委会与分工会可合署办公。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应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同时原《沈阳工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修正案)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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