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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7-05-16 07:5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协会组织建设,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各协会要自觉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校工会对协会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 协会的申请

第四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会费管理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会员一般在20人以上;

4.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

5.每年至少组织2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流程

1.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表》、《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3.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报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协会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六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第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负责人,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该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1.可担任协会所设任何职务;

2.选举协会负责人;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协会允许吸收少量非在职人员为特邀会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特邀会员除要履行会员的全部义务外,还要有本协会需要的较高的技能或者能对协会作出较大贡献者。特邀会员除不能担任协会负责人外,享有正式会员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三条 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向会员预告,保证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第十五条 各协会活动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精心组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在参加校工会委托协会组织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的活动时,协会必须为参加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校工会支付;其他活动由协会或会员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

1.各协会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保证公开、透明。

2.校工会委托协会组织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支持。

3.校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4.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由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核,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

第六章 协会的注册与注销

第十七条 凡在校工会正式申请成立的教职工协会,需在每年春季开学一个月内,按照校工会要求完成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 具体注册内容包括

1.最新组织机构情况;

2.最新协会会员名单;

3.工作计划及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因为组织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注册工作的协会,需要提前通报校工会,并在校工会重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协会的注销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注销,并由工会下发注销公告。

1.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由拟注销协会的会长向校工会提交《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注销申请表》。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第七章 协会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每年末对各协会进行评估和考核,各协会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协会自行以及配合学校所组织的活动基本情况(包括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2.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3.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4.经费(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参加评估和考核的材料及平时考核记录,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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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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